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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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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新闻记者 钟晓璐 实习生 陈予新
近日,成都崇州法院依法对苏某某等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催收非法债务罪判处7名被告人二年二个月至九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四十五万元至三千元不等的罚金。该案已追缴违法所得83万余元,对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等依法予以没收。
自2020年以来,苏某某等3人以成都某咨服公司为招牌、民间借贷为幌子,在崇州长期从事“信用贷”“抵押贷”等非法高利放贷活动,并通过收取“砍头息”、高利贷非法利息等方式获取非法利益。
期间,3人招募白某等4人担任业务员进行放贷宣传、揽客,并采取非法拘禁、殴打、胁迫等暴力手段向借款人及其家属催收非法债务,形成以苏某某3人为纠集者,白某4人为成员的非法经营、催收非法债务恶势力犯罪集团。
截至案发,苏某某3人共向188名借款人发放高利贷367笔,名义借款金额共计963.8万元,除去“砍头息”、中介费、车辆安装GPS费以及“上门考察费”等前期费用78.31万元,借款人实际到手金额共计885.49万元。在188名借款人中,借款年利率大于72%的有150名。
崇州法院经审理认为,苏某某3人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五年六个月至五年不等的刑期,并处四十万至二十万不等的罚金;苏某某、白某等7人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判处二年二个月至九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五万元至三千元不等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