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辉煌讨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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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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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的实施,无疑将为我们的商业环境带来一系列积极的变化,尤其是对债权人追讨债务方面,更是带来了前所未有的“七大利好”。
今天,就让我们一起来深入了解这些变化,确保在新的法律框架下,每位债权人的权益都能得到更有效的保障。
明确公司设立期间的偿债主体
新法明确了在公司设立阶段债务的承担方式,无论是以公司名义还是个人名义发生的债务,债权人都有了更清晰的追索路径。
新增横向穿透,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都要担责
如果股东滥用控制权,导致多家关联公司财务混同,债权人可以直接向这些公司追偿,这无疑加大了债务追回的可能性。
新增股东提前缴纳出资的要求
当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提前缴纳其认缴的出资,为债权的实现提供了更多保障。
瑕疵转让股权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同时担责
新法规定,如果股东通过转让股权规避出资义务,债权人可以一并将转让方和受让方作为追偿对象。
新增董事作为清算义务人直接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作为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如果未能及时启动清算程序,将直接对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新增简易注销之股东连带责任
在简易注销程序中,如果股东的承诺不实,导致公司债务未得到妥善处理,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新增中介机构之赔偿责任
中介机构如果出具的评估、验资或验证证明不实,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将需要在其不实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结语
这些利好的变化,不仅为债权人提供了更多的法律手段,也为公司的规范运作和市场环境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作为债权人,了解这些变化对于维护自身权益至关重要。我们建议每位债权人在新的法律环境下,及时调整自己的债权管理策略,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新工具,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
如果您对新公司法的实施还有任何疑问,或者需要专业的法律咨询,欢迎随时联系我们。
标题:郑州要债公司介绍新公司法:债权人追债的“七大利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