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辉煌讨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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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经理
15638857185
来源:舟山日报-舟山网
市民覃先生询问:
我有一个好朋友老李,他3年前结婚,一年前问我借款60万元用于他和他老婆开店经营周转,当时说好一年到期还款。如今,他们俩还是婚姻存续期间,如果我想催讨这笔钱,是否可以要求老李的老婆共同承担?
董律师答复:
今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上述《民法典》条款明确,仅有三种情况可以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一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所谓夫妻双方共同签名,简言之就是“共债共签”;所谓事后追认,强调了夫妻对于债务形成的共同意愿。二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负的债务。夫妻作为共同体,双方应当共同承担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三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笔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当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尤其是大额债务,债权人主张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否则由债权人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综上,覃先生借给老李的借款,属于上述第三种情况。因此首先要明确该笔借款是否用于开店经营投入,如有证据证明该笔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经营投入,或者老李老婆承认该笔借款,那么老李夫妇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如果老李老婆否认该笔借款,且无明确证据证明该笔借款用于夫妻经营共同投入,法院一般不会支持覃先生请求向夫妻共同催讨该债务的主张。(浙江乾勇律师事务所 董力豪律师 主讲)